事件回顾:研学返程前意外受伤 家校说法存分歧
据侯某家长叙述,9月8日学校组织学生前往万福基地开展研学活动,11日准备返程时,孩子被宿管叫回打扫卫生,在下楼过程中受伤。家长表示,万福基地距当地医院仅一两公里,但校方未第一时间送医,而是先电话征询家长就医选择,后由家长将孩子送至市区医院,诊断为右腓骨骨折,需石膏固定静养。
家长反映,孩子休养一个多月期间,除班主任电话询问返校事宜外,校方未专人探望或主动跟进康复情况,复查显示恢复不理想,孩子情绪受较大影响。因需照顾孩子,侯某父亲已辞职,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家长希望校方协助承担转至大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受伤,校方理应担责。

对此,民和小学李校长回应称,研学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均签订《安全公约》。侯同学实际是因上楼取物,下楼时不慎扭伤。事发后,班主任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按约定用私家车将孩子送回学校交由家长送医,后续也通过微信持续关注情况,国庆后班主任曾拎水果探望孩子,并非家长所说的“不闻不问”。 校方表示,学校作为非营利单位经费紧张,已为学生投保意外险,目前已协调保险公司垫付5000元医疗费,并协助家长办理保险报销。对于班主任未及时上门辅导功课的问题,校长解释其需独自照顾8岁孩童,且学校教师普遍超负荷工作,上门探望并非强制义务。
校方同时呼吁,不能因个别意外过度追责,进而影响学生正常课外及体育活动的开展。 法律界定:“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核心判定标准 事实上围绕该事件的责任争议,法律层面已有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判断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通常从三个维度考量:事前预防是否严密,包括是否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定规范文件、完善安防设施等;事中处理是否合理,是否及时介入处置;事后应对是否完备,包括送医救治、安抚疏导等措施是否到位。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很多家长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会要求赔偿。很多学校害怕出事,担心承担责任,就减少了课外和体育活动。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律师说法学校是否担责视情况决定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生又是否需要担责?海口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天佑表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负有一定责任,但并非所有伤害事件都需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学校不应对学生之间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过度追究学校的责任会导致学校管理过于谨慎,甚至可能损害学生的自主成长和风险意识培养。 李天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因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而受伤的,一般不要求其他参与者或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有过失、故意或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况。因此,法律确实对体育活动中的自担风险原则有所体现。” 李天佑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学校负有防范和教育的责任。 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守护 只有各方合力,才能让孩子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来源:中企今财观察局/记者 刘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