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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自建房征收存争议,合肥村民八年维权未有结果

2026-04-26   | 来源:说法北京观察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的城中村与近郊农民的老宅动迁问题长期困扰着部分群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村民许庆贵一家与村民补偿不等的“局外人"遭遇,诞生了一批夹层农民的困惑,群体的社会矛盾反映了“夹层群体“生存持续的典型缩影。

去年1111日,有媒体曾经报道过许庆贵一家的遭遇,但时至今日该事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八年拉锯:从登记表到高价购房的补偿落差

2017 年,许庆贵的房屋被列入淝河区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拆迁部门及镇政府未与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仅仅口头承诺"补偿标准与村民一致"。然而2018年的房屋拆除后,补偿方案却出现戏曲性的转折。镇政府提出按720/平方给予货币补偿,仅提供60平方米安置房标准,超出部分需以4500/平方购买,这意味许庆贵自掏腰包近200多万元,才能获得与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

 

据许庆贵介绍说,20011216日,他从张巷村村民王华堂个人手中花2万元,购买占地长20米,宽8.7米的前后两间,共四间的郊区私有农家小院用来居住。2003年、2005年,其陆续将前后房屋推倒重建了砖混楼房,建筑面积536.7平方。20031111日许庆贵把户籍从肥东县迁到了黄巷村,当时的村书记唐文东为其办理了户口本。

 

户口本内容显示:地址:黄巷新村11,户主姓名:许庆贵,户别,非农业家庭,户号:11003201505

 

据介绍,许庆贵当时居住在张家巷组,而户口落在了黄巷新村组,但均属于黄巷村村委会管辖。黄巷新村,共辖5个村民小组,下设:黄巷、张巷、元罗王、唐大楼、唐大郢,全村占地0.96平方公里,约1440亩,其人口3228人,总户数1020 户,其中己征地面积600亩,房屋占地面积560亩。

 

2017 年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整体规划,包河区淝河镇淝河片区规划为改造建设项目。而早在20100515日,合肥市房屋管理中心拆迁登记表就已经显示姓名:许庆贵,地址:张巷村,登记:砖混,建筑面积:536.7平方。

 

2018 620日,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就淝河区片改造项目下发了“包河区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移交验收单”,编号:1800212 ,项目名称:淝河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徐庆贵,被征收房屋地:张巷村民组,调查登记序号:123#,产权性质:私有,安置方式:统拆统建,联系电话15375336538 ,被征收人:许庆贵,足以证明此房屋所有权人是黄巷新村村民的许庆贵,而张巷村民组归属黄巷村。20175月,还给村民印发了淝河镇淝河区综合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51024日,淝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淝信字〔2025107号)披露了调查结果。意见书显示,许庆贵的被征迁房屋位于黄巷村张巷组,20186月签订《房屋移交验收单》后拆除,目前尚未结算。争议核心在于户籍认定:许先生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均登记在黄巷新村小区(该小区为黄巷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商品房小区),属于非农户籍;而被征迁房屋系集体土地自建房屋,政府部门认定其为“户房不一致”,即非黄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集体土地户籍、无承包地),因此按现有政策给出补偿方案。

      

法律界人士指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因购买黄巷新村商品房迁入、无承包地的非农户口人员)在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被征收,是否有权获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产权调换安置(人均30㎡)?

 

镇政府以“不具备成员资格”为由,否定产权调换,仅认可货币补偿。法律性质上,这不仅是补偿标准问题,更是征收补偿对象的身份认定问题。

 

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51日起施行)第11条:成员认定标准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该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2条:成员须经成员大会确认;因生育、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确认为成员;应制作成员名册并报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17条:丧失成员资格的五种情形(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章程规定)。

 

18条: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明确:该条文不能作为确认成员的依据——成员资格仍须依据第11条标准取得。

 

在中央政策层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综合考量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镇政府“无户籍、无承包地即不认定成员”的机械标准,与该原则存在明显差异。

 

安徽省实践与司法裁判规则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明确:2020年前后各地通过民主协商完成成员确认,不能出现“两头空”“两头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仅以户籍性质为唯一标准,还应结合是否实际生产生活、是否履行集体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户籍迁入商品房”的定性:购买商品房迁入户籍本身,并不必然丧失成为成员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是否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安徽省明确“务工、经商”迁出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举重以明轻,购买商品房迁入亦不应作为否定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无承包地”的问题:若黄巷村从未开展过正式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则“无承包地”的现状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具备成员资格。镇政府以此否定成员资格,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瑕疵。

 

“户房不一致”:该概念在法律上无明确依据,将“户房一致”作为成员认定前提缺乏法律依据。

 

房屋经丈量登记(有编号、面积),签订《房屋移交验收单》后拆除,目前尚未结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221号判决明确指出:尽管当事人不是涉案征收项目的集体组织成员,但既然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和附属物,且经丈量登记后自愿搬迁移交房屋,征收机关就应当履行补偿职责,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本文综合自新闻报道、当事人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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